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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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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工作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民航总局运输司副司长刘万明出席并为中国航协颁发”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认证中心”牌匾,中国航协王世翔常务副理事长为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证书和牌照、为中国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二类航空运输销代理资格证书和牌照。

    2006年3月31日上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在北京举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启动仪式,宣布《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以下简称“《资格认可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此举标志着我国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方式由行政审批、政府管制模式向协会认可、自律管理模式的转变。民航总局运输司副司长刘万明出席了仪式,中国航协常务副理事长王世翔到会并讲话。
此前,民航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审批工作由民航总局及各地区管理局承担。2006年3月16日,民航总局下发《关于移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由中国航协承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的职能,并决定截至2006年3月31日,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分别将一类、二类空运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正式移交中国航协。
    为了确保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工作的平稳过渡、有序开展,中国航协成立之后,对销售代理业的资格认可、管理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科学、细致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出台了《资格认可办法》,成立了专门的资格认可工作部门,并对资格认可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目前,中国航协开展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的各项工作已经准备就绪。
    中国航协颁布实施的《资格认可办法》主要依据《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航深化改革的要求而制定的。
   《资格认可办法》遵循便民、高效原则,简化了资格认可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不再要求事先提交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委托意向书。申请国际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不再要求提交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另外,《资格认可办法》对办证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中国航协还专门开发了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网上申请程序,实现了网上办公,提高了工作效率。
根据《资格认可办法》的规定,申请销售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是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一类销售代理150万元人民币,二类销售代理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其次,必须有至少三名取得从业合格证书的销售人员;另外,须拥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电信设备等。
    对于外资及港、澳、台投资销售代理业的问题,中国航协仍将按照《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经营一类销售代理业务和二类货运销售代理业务。外商投资的比例由民航行政机关确定。在民航总局没有出台明确规定之前,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销售代理业务。
同时,《资格认可办法》还就如何对销售代理企业日常的销售代理活动实施监督以及对违法违规的销售代理企业如何实施惩戒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航协秘书长魏振中指出,《资格认可办法》的颁布实施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工作的正式启动,是中国民航深化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中国航协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监管,严格资格认定,强化行业行为自律,促进中国航空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日期〗 2006-6-1  〖关闭窗口〗